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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贷款买房

2020-09-10 19:44:56

镇江贷款买房*付比例根据2016年4月镇江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低比例为20%。非镇江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商业、办公用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可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镇江买房*付比例

镇江市**于2016年4月发布的 《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政策一”即为有关住房贷款的“降低普通住房商业贷款*付比例”,具体表述为“镇江市将*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付款比例确定为20%”。

2016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降低普通住房商业贷款*付比例,原则上低*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低*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至于如何界定“*套”和“*次”,则参照3月28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网站公布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数量、购房记录、原购房贷款是否结清等情况,综合判断借款人属于何种政策支持范围。

镇江买房落户

2016年5月16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将实施放宽购房落户和放开租房落户两项新政策。根据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凡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商品房、安置房申请落户的,将按照《镇江市公安局办理“两放开、两放宽”户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设置住房面积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商业、办公用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可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城镇地区租赁(或以租代售)新建成套商品房、安置房、二手住房超过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超过一年,办理居住证超过一年的承租人,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可在房屋所在地(原户须整户迁出)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落户的办理程序,均由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受理,经辖市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和辖市局、分局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镇江买房政策

根据镇江市**发〔2015〕23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性购房补贴政策的补充说明

(一)对“个人购买*套普通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性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套成品普通住房的,可再享受应纳税房价0.5%的**性购房补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政策的补充说明:

1、执行时限: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暂定一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购房要求:同时满足①在我市购置的*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②“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

3、成品普通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新建并取得**批准销(预)售的精装普通住房。

4、“*套”的认定标准:购房人(补贴申请人)名下无单*拥有产权的住房。

5、 执行期内购买“期房”的处理:执行时限内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须在补贴政策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携购房合同到补贴兑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所购商品房住房执行期内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须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办证纳税及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

6、“**性购房补贴”与“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7、补贴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该类“购房补贴”。

8、享受拆迁(征收)补偿税收减免的房产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9、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允许有共有权人。

(二)对“为鼓励大众创业,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30%的**性购房补贴;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50%的**性购房补贴”政策的补充说明:

1、执行时限: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暂定一年,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购房要求:同时满足①在我市一次性购置的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的商业、办公用房;②“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

3、执行期内购买“期房”的处理:执行时限内所购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须在补贴政策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携购房合同到补贴兑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将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所购商品房住房执行期内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须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办证纳税及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

4、“**性购房补贴”与“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5、补贴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该类“购房补贴”。

6、享受拆迁(征收)补偿税收减免的房产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7、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允许有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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