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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公积金贷款

2020-09-11 12:24:50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在我地区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吐鲁番公积金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吐鲁番地区辖区内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含同户籍直系血亲),购买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因资金不足的职工。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购买住房年限未超过三年的(从购房合同签定日期算起),应有已支付20%的自筹资金为*期付款;

6、借款人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关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夫妻双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夫妻双方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

3、未按规定正常缴交公积金的;

4、个人信用等级差者。

吐鲁番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详细要求可查询吐鲁番**网2009年4月20日发布《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http://www.tlf.gov.cn/info/306/23754.htm

公积金贷款利率

2015年央行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下调,公积金贷款的利率5年以下(含5年)降至3.5%,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下降至4%。

2016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公布的通知决定,自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目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0%。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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