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除用于贷款外,还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等。公积金的计息利率相对较低,如果不提取,就只能等退休时才能领,应尽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怒江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州**的事业单位,承办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会的决策事项,负责对全州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理**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管理**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进行定期对帐;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怒江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屋仅限于本州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州常住户口;
3、单位及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5年内没有支取使用过;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须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6、购房*期付款的自有资金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住房全部价款的30%;
7、借款人同意用本州内产权明晰的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
8、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怒江公积金贷款提取
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七)规定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截止上一年度缴存满一年的储存余额的50%,缴存未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使用。(对于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截止上一年度缴存满一年的储存余额的80%)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所以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及第六条规定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凭证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出具以下相关凭证: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二)用于支付集资建房款的职工,需附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协议或交付集资的发票及复印件。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附县级以上房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以权证》及复印件。
(四)离、退休职工,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批文。
(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六)调动应提供调出单位或接收单位出示的证明,并附调入单位开户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本息余额等证明材料。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凭合同等。
(九)继承人、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储存余额时,提供身份证关系证明、合法继承人或遗赠证明等。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如下:
(一) 职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关系证明;
(二) 中心经办人进行初审。准予提取的,发放表格并告之可以提取的金额。
(三) 申请人填写表格,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四) 中心经办人员进行审批。
(五) 中心出纳开具取款单据,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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