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医疗保险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的本溪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同步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对个人自付金额13500元以上部分比例由50%提高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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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溪医疗保险缴费
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补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的本溪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同步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对个人自付金额13500元以上部分比例由50%提高到55%
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年90元;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75元,调整后为每人每年350元。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5元,调整后为每人每年260元。城镇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镇低保边缘对象按70%给予资助。
本溪医疗保险
本溪市相关部门出台了医疗保险新政,旨在进一步完善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溪全市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03.1万人。为进一步完善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本溪市人社局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四项调整。
*先是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一次性补缴欠费后就可办理,以保证医保账户的连续性。
其次是缩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这是四项调整中重要的一环。灵活就业人员在*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待遇等待期从6个月缩短为3个月;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医保费,且无历史欠费,从缴费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免除等待期;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移医保关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
调整的第三个变化是延长补费期限,使本来严肃的工作变得充满人情味。过去,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3个月以上,待遇等待期即为3个月。新政策规定,只要补缴欠费不超过12个月,就可从补缴次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规范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对在校却未随学校统一办理而自行单*参保缴费的学生,延长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以防止部分人员带病参保,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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