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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医保卡

2020-09-11 16:45:49

台州医保卡可在门诊、住院以及定点药店买药使用。台州医保卡可以通过网上、电话以及窗口进行余额查询。台州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以及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可参保。2017年1月1日起,台州市实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异地同等级医药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一致。

台州医保卡异地报销

浙江省台州市出台《关于确定椒江区洪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116家医药机构为市级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药机构的通知》,新增116家市级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药机构,其中市本级医药机构11家,其他各县市区共105家。

2017年1月1日起,台州市实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指在全市现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已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将有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零售药店等也统一纳入到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全市医保职工在上述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以及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区两市范围内的上述医疗机构就医,均可实现同城互认并刷卡结算,异地同等级医药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一致。

台州医保卡使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参保地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外二级限公立)。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起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入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参保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

异地住院报销比例: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45%;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不低于3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低于45%。

注: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基金实际支付限额不低于600元。

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计起付标准。

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比例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退休前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

2、5万元以上至市平均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

注: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主要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参保人员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

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20%;在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0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80%。

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自动进入重大疾病保险基金支付。

三、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400元;

医保年度内累计刷卡(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400元)以下、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45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报40%、一级和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报50%,其余由个人承担。

四、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6)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7)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8)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台州医保卡余额查询

一、网上查询

台州医保查询网址:http://www.tzsb.gov.cn

说明:打开页面后,个人查询请输入身份证号、查询密码;单位查询请输入地税编号、密码进行查询。

二、电话查询

台州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76-88556029

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三、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台州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1、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台州东海大道581号

电话:0576-88556029、88556019

参保科 0576-88556022、88556019

2、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玉环县珠港镇广陵路105号

电话:0576-87221252、87278708 参保科 0576-87231681、87278641

3、三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三门县海游镇新兴街75号

电话:0576-83361725、83361725 待遇结算科 0576-83361729、83361725

4、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天台县工人东路53号社保大楼

电话:0576-83881383、8388***2 待遇结算科 0576-83898365、8388***2

5、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仙居城关塔山沿路36号

电话:0576-87772891、87772891 医疗保险股 0576-87776341、87772891

台州医保卡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城乡居民

(1)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2)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职工

(1)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地区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1、个体新参保:

(1)本人本地银行卡或存折(限建行、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城区网点);

(2)个体新参保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

2、用人单位新参保: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公章;

(2)新参保职工每人*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

3、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变更:

新参保职工每人*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单位公章、机关事业调动介绍信。

三、办理流程

1、个体新参保:

参保人填写《变动增减表》申请新参保或转个体参保 → 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 开具一户通《委托缴税协议书》→参保人送《协议书》到指定扣款帐户开户银行盖章→参保人送《协议书》到市地税办理一户通→次月起正常按月自动扣款→新参保个体隔一个月后领取医保卡证;

2、用人单位新参保:

用人单位申请新参保登记,并填报《社保网上申报承诺书》 → 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用人单位填报《增减表》进行参保职工新增或转入 →交新参保职工照片→用人单位到市地税办理一户通及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次月起在地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费→隔一个月后领取医保卡证;

3、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变更:

用人单位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直接办理或填报《变动增减表》交经办窗口 → 系统或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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