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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医保卡

2020-09-11 16:46:02

义乌医保卡可以通过网上、电话以及窗口进行余额查询。义乌市实行家庭型个人账户,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累计到一定额度后,超出部分允许其近亲属在一定范围内互济共用。义乌市户籍人员以及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义乌市户籍人员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含医保账户)。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的社保账户设有初始密码,领卡后请持卡到义乌农商银行或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修改。

义乌医保卡密码

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的社保账户设有初始密码,领卡后请持卡到义乌农商银行或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修改。

义乌医保卡余额查询

一、网上查询

义乌社保查询网址:http://www.ywrl.gov.cn/cxzx/wxhy/

点击进去,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可进行义乌社保查询、养老保险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二、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0579 -12333

三、窗口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直接到义乌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义乌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

单位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

办事大厅: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邮 编:322000

义乌医保卡绑定

义乌市实行家庭型个人账户,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累计到一定额度后,超出部分允许其近亲属在一定范围内互济共用。

(一)绑定条件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在4000元以上部分可授权近亲属使用,允许“一绑多”;

2.可授权的近亲属范围包括授权人的子女、配偶及双方父母,授权人按规定如实确认与被授权人关系,对授权关系真实性负有相应责任,并承诺家庭型个人账户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均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参保缴费,确保医保待遇状态正常。

(二)绑定流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人社局官网,医保经办机构、镇街劳保所、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自助服务终端办理授权或解除授权。

(三)使用范围

1.被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当前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不足部分可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被授权人无个人账户的,就医时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直接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2.被授权人须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在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无须同持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

3.被授权人仅限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涉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共享。

温馨提醒:1.授权绑定成功后,请授权人及时将绑定情况告知被授权人,以防滥用。2.禁止多子女家庭分摊父母医疗费用**等行为

义乌医保卡怎么办理

2016年6月30日前,持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到我市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医院刷卡消费后,原医保卡自动注销。2016年7月1日起,义乌市原医保卡将全部停止使用。目前,义乌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医疗账户已经融合医保卡功能,因此在这里介绍社保卡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对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义乌市户籍人员以及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义乌市户籍人员。

二、办理材料

(1)领取本人社会保障卡,提供身份证原件;(2)领取小孩社会保障卡,提供小孩户口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3)代领社会保障卡,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4)领取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社会保障卡,提供单位委托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地点

证件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6-29号窗口办理。

义乌医保卡报销

一、普通门诊的报销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100元(含)以下由本人自付,100元以上1100元(含)以下按镇街中心卫生院52%(其中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其它定点医疗机构18%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小额参保人员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一致。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按人员类别设立统一为按医院等级设立,本地镇街中心卫生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本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为1000元,本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1500元,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医疗机构类别起付标准的50%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5%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小额参保人员按镇街中心卫生院72%、其他定点医疗机构62%比例支付;大额参保人员按镇街中心卫生院8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75%比例支付。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一是用于支付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待遇。补充特殊病种(慢性病)一个医疗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特殊病种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支付。恶性肿瘤特殊病种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目录外化疗药品和靶向治疗药品费用按50%比例支付。二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超限额部分、特殊诊疗项目自付部分、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目录内药品自付部分(自付比例超过3%部分除外)按90%比例支付;经备案的转外自付比例部分、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单味及复方均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统筹不支付的限制类药品和医用材料费用、非进口医用材料超限额部分按50%比例支付。

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范围、报销比例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省标准按就低原则确定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14年度起付标准为30000元。在此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超起付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超限额部分、特殊诊疗项目自付部分、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目录内药品自付部分(自付比例超过3%部分除外)和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的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额参保人员、大额参保人员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除外)分别按照65%、70%、75%的比例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统筹不支付的限制类药品和医用材料费用、非进口医用材料超限额部分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恶性肿瘤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参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五、医用材料的报销比例

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本次《办法》修订坚持向国产材料倾斜的原则,进口医用材料限额内的自付比例由15%提高至20%,将国产和合资医用材料的限额内自付比例由3%、5%统一调整为3%。国产材料超限额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50%,进口材料超限额部分不予补助。

六、特殊病种种类、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特殊病种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特殊病种,另一类是补充特殊病种。基本特殊病种(慢性病)是指: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恶性肿瘤;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重性精神病;7.血友病。补充特殊病种(慢性病)是指: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4.糖尿病伴心、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6.类风湿性关节炎;7.脑血管意外(单纯腔隙性脑梗塞除外);8.肝硬化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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