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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籍人员如何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2020-10-12 12:37:13

非深圳户籍的就业者,在深圳参加了多年的养老保险,退休后能否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呢?到底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深圳的养老金呢?非深圳户籍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足,能否延缴延退呢?

在深圳缴纳多长时间的养老保险,才可以符合享受深圳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如果参保人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其转入深圳的缴费年限和本市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累计满15年的,也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深圳户籍员工退休前离开本市,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额该如何处理?

户籍迁入港澳台地区但仍在深务工的,可以保留其账户,以按非户籍员工标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离开本市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退休前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非深圳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

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

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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