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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信托

2020-08-01 15:10:21

阳光信托是什么?阳光私募是什么?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阳光信托是什么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简单明了点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运作透明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但在运作经营上也存在风险。

信托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存在两种形式:“结构式”和“开放式”。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开放式”发行的私募基金。所谓开放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

“结构式”的阳光私募基金,就是指将受益人分为不同种类,进行结构划分,比如将受益人划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特别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以此为基础来分配利益。这种模式以上海模式为典型。

1、阳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在主管部门(主要为证监会)监管下,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者主要的区别是:阳光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售。尽管出现了阳光私募基金由银行代理销售的新情况,但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终要由信托公司承担,这并不改变向合格投资者私下募集的私募性质;而公募基金则面向社会公众(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售。

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限制上主要有信托协议约定,比较自由,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低;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另外,二者的认购起点不同,前者高达一百万以上,后者一般以1000元为起点。

2、阳光私募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可称为理财专家)向一定的私人及机构私下募集资金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企业组织,通过该企业组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甚至可以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等到所投资企业壮大、成熟后通过上市、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实现资本增值。

二者大的不同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

阳光私募是什么

1.风险大

阳光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收益相对更高。当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不得承诺保本及低收益,因此,风险也很大。风险管控力度弱。

2.基金管理人收益与基金业绩挂钩

阳光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用很少,一般为0.25%;基金管理人主要收益来自超额业绩提成。通常,基金管理人收取20%超额业绩提成。但该超额业绩提成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因此,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只有投资者赚到钱,基金管理人才能赚到超额业绩提成。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认购门槛较高,且认购费用不低

认购阳光私募基金,一般至少在100万元以上,多则达到三四百万元。对于个别上亿元的巨额资金,投资顾问公司则推出大客户专项管理服务。一般情况,阳光私募基金认购费用为认购信托计划金额的1%。

4.投资比例灵活

阳光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有低仓位的限制,它的投资比例可以在0―100%之间,可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以规避市场系统风险。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1个亿。相对于公募,总金额比较小,操作更灵活。同时,在需要时,私募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

5.流动性限制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成立之后的6个月内,不能赎回,6个月之后赎回需缴纳手续费,12个月之后赎回不用缴纳手续费。封闭期满,一般会在每个月公布一次净值并开放申赎。

(一)产品发行成本过高

借道信托发行产品,是当前我国阳光私募在法律体制内存在的主要途径。然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暂停开设信托证券交易账户后,信托公司手中的存量账户越来越少,直接导致发行产品的成本不断上升。更有信托公司对产品募集规模的下限都做了严格要求,这对于私募基金公司尤其是新入场的私募业者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

2012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信托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这也是自2009年6月,证监会口头通知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以来,信托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迎来正式解禁。

诺亚财富研究部总经理邓伟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托证券账户的重新开放,大好处是降低了阳光私募大的成本。也就同时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可以使阳光私募在市场上更公平的参与优胜劣汰,同时新开账号也可以使得市场的一些新的举措更好的运用到实际中来。

(二)投资方式单一

在投资方式上,本应灵活多变的阳光私募显得捉襟见肘。与市场中其他资产管理型产品相比,由于受到信托制度的限制,大多数阳光私募仅能够在一、二级市场上实行买入持有的单一做多策略,并通过选股和仓位变动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而在市场低迷的环境中想要获取高收益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许多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意识到使用衍生工具的重要性,他们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开始进入衍生品市场,但由于税收成本的因素,盈利的空间也十分有限。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两年时间里,个人、基金与证券公司都可以参与,银监会直到2011年6月才正式出台《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集合信托(阳光私募普遍采用的模式)只能进行套保和套利的股指期货交易,并且要求持有的卖出和买入股指期货头寸分别不得超过所持有权益资产的20%和10%,远不能达到100%套期保值的目的。

(三)渠道的利益盘剥

阳光私募在报酬的提取上与公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的方式不同,通常采用“管理费+累进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机制,更看重业绩的提成。但由于市场的持续下跌,阳光私募在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式上又受到种种限制,私募基金的收益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导致其在超额业绩报酬方面基本无法获得收入,因而近两年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

(四)没有“名分”的证券从业者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高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一直以来没有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名分”,大量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不能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应有的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五)监管部门不清晰

同样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我国各大资产管理行业,却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属性的差异也常常导致行业发展不均、政策步调不一的混乱状态。例如,同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券商集合理财和阳光私募在产品特征、投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先后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分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在产品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和运作管理上的要求也大相径庭。基于阳光私募的行业属性和投资特点,更适宜于将证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点与其他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合作。

(六)经营经验不足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都会经过一个规模由小到大的过程,在规模做大后很容易面对两大难题:其一是个股的流动性问题;其二是私募基金经理原有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难以适应大资金量的操作需求,一旦业绩大幅下降,难免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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