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托
设立信托的条件是什么?设立信托的方式是什么?一、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信托财产。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将一定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发挥信托财产的经济功能,服务于受益人或特定的信托目的。信托关系的产生、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设立信托的条件
一、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信托财产。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将一定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发挥信托财产的经济功能,服务于受益人或特定的信托目的。信托关系的产生、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与信托财产及其信托财产的收益密切相关。因此,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二、信托财产的现存性和积*财产性
设立信托,委托人所确定的财产应当是其实际所有的财产,而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同时,作为信托标的的财产应当是积*财产,而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这是因为只有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财产权利明确,不存在导致信托无效或被申请撤销信托的情形,否则,信托关系不稳定,难以达到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特别是要防止恶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串通,利用信托从事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活动。
三、信托财产的范围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托法中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总的来说,作为财产权,应当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而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标的。在有些国家,对财产权利设定信托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限制,例如:为了防止垄断,对于征集众多分散股东的投票权的授权而设立的信托,是禁止的。同时,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将公司的经营权设立信托,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必须恪尽职守履行其对公司的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其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他人管理,则构成规避公司负责人的义务,因此是违法的。根据这些原则,我国信托法,也相应地规定委托人不得将其某些权利设定信托,例如:委托人的诉讼权就不得设定信托,专以诉讼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无效。
设立信托的方式
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其实质要求是:**要有信托目的;第二是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信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为委托人所希望达到的各种目的而设立。
2、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不能没有信托财产,如果缺少了信托财产,信托就无以凭借;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真实存在的,只有这样,凭借其建立的信托关系才会是确定的、真实存在的。
3、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例如:以广大投资者为对象的营业信托,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发售受益凭证的形式,将基金的发起、委托和受托关系的确定以及收益事项综合予以规定,从而形成集团信托,这种就是以其他书面形式设立的信托。
4、 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应当进行补办,不进行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设立信托并不要求对信托财产都进行登记,但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以明示第三人,以便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特别是交易过程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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