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改是怎么样的?施行时间:自2009年2月4日起施行。目录**章 总则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六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自2009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大利益服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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