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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是怎么来的?

2020-08-02 17:32:27

近期网上有很多谣言,称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以此作为噱头劝客户尽快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然而返还型健康险10年前就已经绝迹,造谣者旧事重提无非是以“停售”为由再行招摇撞骗之事。

事实上,投保与否与“停售”毫无关系,真正理性的投保行为应当基于自身的真实需求而非下三滥的促销手段(对,造谣就是下三滥)。

由此,我决定撰写《保险经纪人眼中的重大疾病保险》系列,希望能借这一系列文章还原一个真实的重疾险,让投保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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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的前世今生。

重疾险起源于南非,这故事想必有不少人已经熟知:

一位南非的心脏外科医师 Dr. Marius Barnard 发现自己的一部分病人在接受了成功的手术治疗后却仍然不久于人世,经过了解,他得知,高昂的治疗费用耗尽了病人的积蓄,导致病人在术后不得不拖着病体强行回到工作岗位。正常情况下,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需要3年以上的休养康复,而这些病人却在出院后不久就回到了工作岗位,这终导致病人在术后几年内死去。

医师曾这样描述他的一位女性患者:

两年后,她再一次来到我的诊所,从她的眼神中,我再一次感受到了死亡的讯息。她呼吸急迫,脸色苍白毫无血色,眼神中布满了对死亡的恐惧。她还在工作,她需要为孩子们留下积蓄,为他们赚足汽油费,房租还有教育基金。两个月后,她去世了。

医师意识到,手术只能挽救肉体的生命,但却无法挽救一个人的经济生命——许多人在术后甚至失去了自己的房子,工作以及尊严。

于是他找到保险公司,于1983年推出了世界上**款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保险涉及四种重大疾病:

突发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癌症(恶性肿瘤)、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术。

据统计,当时80%的经费需求都由这四种疾病引发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意义不仅仅止于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更重要的作用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患病后的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他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1986年之后,重大疾病保险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保障范围也扩大到20种以上的重大疾病。

1995年,中国大陆引入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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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中国大陆引入重大疾病保险之后,起初各家公司都以较为谨慎的态度来设计和销售重疾险,承保额度较低,核保也较为严格。但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中病种的数量和“重疾”的定义缺乏统一的规范,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困扰。

2006年,发生了著名的友邦重疾险事件。

2006年1月20日,6名投保人以其购买的《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保死不保生”,合同条款存在明显欺诈内容为由,将友邦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此事件经媒体报道,迅速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质疑风波,并惊动了监管高层。

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重疾险专家**会”,制定并出台了官方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和相关保险术语进行了统一,做了明确表述。同时保监会要求,自2007年8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高的6种疾病,防止重疾险产品华而不实。

此后,凡是叫“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都必须保障这6种疾病。重疾险产品保障哪些疾病,患病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赔付,全都一目了然。

6种必保疾病包括:

这6种重大疾病,已经囊括了常见、高发的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癌症,这是当下发病率高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肺癌(黄?)、肝癌(傅彪)、胃癌、淋巴癌(李开复、罗京),女性常见的乳腺癌、宫颈癌(梅艳芳),以及少儿常见重疾里高发的——白血病。还有近两年“异军突起”的甲状腺癌,这种癌症常见于青年女性,已经成为当下赔付率高的重大疾病之一。发病率之高,令许多保险公司闻之色变。甲状腺有结节的女士,好每年定期检查。

PS:关于近两年兴起的癌症筛查,其实因癌而异。

有些癌症(如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结直肠癌)目前已有成熟的筛查手段,可以有效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效果非常好。但是更多的癌症目前尚无有效的筛查手段,各类体检机构花样纷繁的癌症筛查,噱头成分居多。

2. 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脑中风后遗症:

这三种加起来,基本可以覆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需要注意的是三者的赔付条件各有不同,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要求疾病持续一定时间、达到特定状态,而冠状动脉搭桥要求实际实施了开胸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才会赔付,与一些人印象中的“确诊即理赔”存在一定差距。

3.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

这两种针对的是人体各种重要器官的病变、衰竭,包括心脏、肺脏、肝脏、肾脏,以及造血功能衰竭的情况,也要求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手术(终末期肾病要求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或者已经历90天以上肾透析)。

保监会的要求是所有重大疾病保险必须保障上述6种疾病,但实际上,

目前我们能见到的在售的重大疾病保险,都已经包含了《规定》中统一描述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

这25种重大疾病可以涵盖90%以上的重疾发病情况。在这个基础上,一款产品保50种重疾还是保100种重疾,对于消费者来说,并没有多大参考价值。

▲ 数据来源:通用再保险公司调研报告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以病种数量为噱头吸引消费者,会开发一些保障上百种重大疾病的产品,在开发这种产品的时候,精算师就要去跟再保险公司沟通,一边要控制费率,一边要增加病种。后,增加的那些病种往往都是罕见病,有些常见于欧美,但亚洲人几乎不会发病,还有一些在全球范围内都*为罕见。

这样为了增加病种而增加的病种,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还增加了保费的支出。

因此,在选购重疾险时不应一味追求“大而全”,还是应当回归理性,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选购重疾险。

—— To be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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