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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如何评估个人理财客户的风险报告

2020-08-03 22:08:14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然而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时,没有根据规定对客户进行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等方面信息也没有进行全面的收集和评估,没有有效了解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销售理财产品。

例如某银行发行了一款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一位约五十岁的阿姨路过该银行某营业部,被该理财产品的高收益所吸引。于是到该银行理财经理处,在未对此理财产品进行详细了解的情况下直接向理财经理购买此理财产品。理财经理并没有对阿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直接照着阿姨提供的个人信息填写了该理财产品的购买合同,并让阿姨签了名。而本应该一开始就出示的风险评估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到合同签过之后才拿出来,这就说明该理财产品是在阿姨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资风险基本不了解的情况下购买的。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销售前,要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全面的评估,根据风险匹配的原则,向客户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在这个案例中,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完完全全成为了一种形式,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为了自己业绩的提高而故意忽略对客户的风险评估,这样就没有遵守风险匹配的原则,也增加了客户面临的风险。

银桥网创始人冯先生站在理财投资者的角度指出:

**,设置科学的风险评价指标。商业银行在选择风险评价指标的时候应当兼顾全面性、可衡量性、可获取性以及相关性等因素,选取那些与信贷风险内容关注度较高的指标,同时这些指标还需要具备明确具体与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另外能够被量化的风险评价指标就要尽量被量化,不可以被量化的也应当通过相关途径来间接地对其进行量化。

第二,提高评级的敏感性。贷款人的信用度是处于一个时时变化的状态的,资产的增加、贷款金额的增减、**相关政策的作用等等因素都是会影响贷款人的偿款能力和信誉度的,商业银行因此需要提高评级的敏感性,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贷款人的信用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的评级如果不能做到周期性的调整,那么评级结果也将缺乏长期参考的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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