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公积金规定
2020-07-30 18:47:06
参考答案:
依据《宣城市人民*****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2号)第16条内容,公积金贷款高限额的规定明确如下:
*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住房,*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宣城市区公积金贷款不超过40万元,县(市)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万元;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25万元,*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30%;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
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借款人与其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个人+单位)×12个月×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长不超过30年)之和。具体贷款额度还要参照房价、*付款比例、公积金缴存余额等多项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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